• 005311023/2023-00089
  • 巩义市人民政府
  • 财政
  • 2023-08-31
  • 2023-09-01
  • 通知
  • 巩政办〔2023〕13号
  • 有效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财政资金投资工程评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巩政办〔202313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财政资金投资工程评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31        

 

巩义市财政资金投资工程评审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理节约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评审〔2020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豫财办〔20116号)、《巩义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2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工程项目;使用市本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比例在50%(含)以上的工程项目;PPP项目、国有公司负责的全市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五条  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行为。

第六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取费标准按《巩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22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如因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问题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以增加工程造价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对应合同费率同比例扣减相关单位费用。

需由原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不得另计费用。

第八条  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应节俭实用为主,避免使用进口、合资、国内高档材料。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应报市政府审批;未报批自行使用,产生费用不予认可,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提前将上级或本级政府出具的相关建设标准、城市规划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告知勘察设计单位,避免因标准冲突而造成后期工程变更,若因建设单位未提前告知而导致工程变更增加,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优化管理

 

第十条  为避免设计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环节,因惯性设计、过度设计、超标设计等问题导致造价畸高,需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二次优化,以便更好的节约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二次优化指在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完成后,图纸审查进行前,由第三方优化咨询单位或聘请专家团队,通过指标测算、调整设计、改进施工方案等方式对原设计方案进行的优化。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投资工程重点项目(包括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均需履行设计优化程序;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开展。

第十三条  设计优化遵循在确保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影响功能功效、不影响施工工期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的原则。

第十四条  设计优化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原设计单位根据优化方案调整图纸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优化程序应在设计图纸完成后,图纸审查前进行。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政策调整、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导致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第十七条  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图纸会审阶段,建设单位要对图纸会审发生的变更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把关,因图纸会审阶段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建设单位应报市政府审批,否则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应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等合理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包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四)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能源、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五)因规划或征地拆迁原因引起调整的。

(六)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变更报批程序在《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219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明确。

(一)单项追加、变更超合同价在3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审签;

(二)单项追加、变更超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三)单项追加、变更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批;

(四)单项追加、变更超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的项目上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事前报批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应明确变更原因、必要性、方案、预估金额)。

第二十一条  变更事项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评审中心等相关人员踏勘现场后组织施工,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批。

第二十二条  变更事项中的变更内容应为实际施工内容、预估金额应为变更工程造价的上限,在工程结算审计时,超出部分不予计取。

第二十三条  如工程变更未经审批或非紧急情况先实施后报审的,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申报表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图纸调整,设计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设计联系单明确设计意见。变更申报表不得随意涂改,须注明日期,资料提供齐全。

第二十五条  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签认,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如因资料不完善、不齐全导致工程结算无法计取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投资评审环节管控

 

第二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预算、竣工结算,应委托经招标选取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对外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应认真审核,确保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等与图纸描述一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外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描述的不一致,造成无法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结)算应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对于指示或暗示造价咨询机构虚增工程造价导致审后差距较大的,财政部门需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结)算审核后,委托费计算参照市财政局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框架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时,须列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中相关事项,并列明如相关单位未按合同履约,将按本办法规定扣减相关单位的费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到财政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三十四条  同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结算审核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关于评审标准统一、材料价格认定、政府投资管理、财政评审制度、工程变更管理等政策性文件进行培训,以提升中介机构政策熟知度,提高评审质量,节约财政资金。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优质服务、廉洁服务的培训,督促中介机构签订优质服务、廉洁服务承诺书,确保在工程审核中廉洁高效,客观公正。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工程审核中,在勘察、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方面提出节约资金的办法并被采用的,在综合考核时,给予三分附加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资金投资工程管理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变化,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巩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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