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023/2023-00101
  • 巩义市人民政府
  • 土地
  • 2023-10-27
  • 2023-10-30
  • 通知
  • 巩政办〔2023〕15号
  • 有效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5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1027       


 

 

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中共巩义市委办公室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巩办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调查为基础,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属于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现状建设用地,包括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建设用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批准的建设用地,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合的建设用地。202331日前合法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  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使用和处置入市土地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保护,同时承担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市场监管。

 

第二章  入市范围

 

第六条  本次试点入市范围为巩义市全市域。优先选择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地区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区域,坚持集约发展、紧凑发展的布局导向,向中心城区、镇区、产业园区、优势旅游资源等周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相对成熟的区域集中集聚。

第七条  对依法完成权属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入市土地可用于工业、商业、保障性租赁住房、采矿用地等项目,但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依法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社区)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

入市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作为主体实施入市。

入市土地属于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镇(街道)农民集体可委托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代为入市。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出让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租赁的最高年限不超过20年。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在一定年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期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主体单位持有。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入市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转让的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时,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初次入市合同约定的使用截止年限。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交易双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次交易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入市土地转让的,应符合入市合同约定的条件。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交易、税费征缴、登记联办业务事项三级十同一套材料清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45号)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规定的相关材料清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入市条件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无任何其他权利障碍;

2.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理完毕;

3. 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开发建设条件;

4.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环保等要求;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需依据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入市前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十七条  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实际用地方式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市政策,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同宗地既有现状建设用地,又有少量农用地等其它地类的,可结合实际情况仅对建设用地部分办理入市手续,但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等其它土地,已占用的非建设用地部分要在入市前拆除复垦为原地类。

 

第六章  入市程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办理:入市准备、价格评估、拟定入市方案、入市核对、公开交易、签订合同、产权登记、联合监管。

(一)入市准备。入市主体提出入市意向,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后,征询资源规划、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明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二)价格评估。入市主体参照基准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委托资源规划部门招标有资质的第三方土地估价机构开展地价评估。入市主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拟入市地块起始价或底价。

(三)制定入市方案。入市主体制定入市方案,方案应包括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比例、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定合同和履行监管协议的依据。入市方案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决议后,入市主体向镇政府(街道办)提交入市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就干群基础、信访稳定、权属来源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审查同意后出具意见,与入市方案一并报市政府研究。

(四)入市核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入市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市资源规划局核对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科工信局核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巩义分局核对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镇政府(街道办)和市民政局核对是否符合民主决策程序;市财政局核对是否符合收益分配原则;属招商引资项目的由市商务局审核是否符合招商协议约定等。审核通过后,市政府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程序批准并下达同意入市文件。

(五)公开交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规则,入市主体可委托资源规划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巩义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公开媒体发布公告,或持批准入市文件在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公开交易并确定使用权人。

(六)签订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完成公示后,资源规划部门指导交易双方参照国家印发的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报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出让合同的基础上,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与交易双方参照国家示范文本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七)产权登记。在缴清土地价款、增值收益调节金、各项税费后,使用权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合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变更、转移、抵押。

(八)监督管理。镇政府(街道办)、资源规划、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对合同附具的约束条件和法定监管事项实施联合监管。

第十九条  受让人应按入市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入市价款,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款金额的1‰计征违约金,该违约金列入政府调节金收入。

出让人应按照相关要求足额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二十条  禁止将农用地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以及将农用地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禁止基层干部群众、入市主体与用地者私下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合作开发、作价入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和原批准机关批准,并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住建、住房保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流程为入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办理租赁入市又申请转为出让入市的,经村组群众民主表决同意,由租赁转为出让,原入市主体进行出让地价评估,制订出让入市方案,凭表决决议报请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原入市主体和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合同中应注明租赁变出让的相关内容),可不再履行挂牌或协议出让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不得提前收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符合规定需提前收回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期限届满的,按入市合同的约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依法需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七章  地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制定并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在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未建立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入市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土地估价机构应客观、独立、公正,可以参照当地国有建设用地正常市场价格,按照同权同价的原则进行估价,并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要求。土地估价应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参考评估备案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拟定起始价或协议出让底价的初步结果,原则上不能低于评估备案价。

工业用地长期租赁,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定的起始价或协议出让底价、年租赁价格的初步结果,应报市政府核对,市政府可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确定。

 

第八章  交易流程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1. 招标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和接受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使用者的行为。

2. 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十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10天,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巩义市人民政府网站、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第三十二条  公共发布后,出让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市资源规划局组织交易活动,接受报名、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等。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或市资源规划局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出让人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设置底价的,出让人可邀请相关专家和出让人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议价小组人数为不得少于五人的单数,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7. 一分钟内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起叫价的,主持人敲锣表示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起叫价的,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8.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按拍卖方式出让的,报名不足三家时,可转入挂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 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四十一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四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中国土地市场网、巩义市人民政府网站、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历史原因在2009年以前形成,没有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报请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同意的基础上,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第四十六条  出让人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巩义市人民政府网站、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征集意向用地者,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在规定时间内,只征集到1个意向用地者的,进行协议出让,征集到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转为挂牌出让。

第四十七条  出让人应根据协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出让人依据协议出让文件,与意向用地者就地价等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出让意向书》。

第四十八条  《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应在地块权属所在的镇(街)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四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按照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条  协议出让完成后,出让人应在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中国土地市场网、巩义市人民政府网站、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出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第五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出让流程执行。

 

第九章  收益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实施细则,确定合理的国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益分配比例关系,实现农民集体在入市和土地征收中收益比例大体相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

第五十四条  对出让入市的,调节金征收实行扣缴制。出让土地成交后,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将成交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市财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核定应缴调节金数额,从成交价款中提取调节金,进行代扣代缴。

对租赁入市的,调节金征收实行预缴制。办理租赁入市手续时,按起始租赁金总额核定应缴调节金额,由竞买人以竞买保证金的形式缴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土地成交并签订入市合同后,保证金转为调节金,成交价高于起始价的,需补齐应缴调节金额。

第五十五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支持乡村振兴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土地开发成本,入市前达到使用条件。

第五十七条  农民集体入市收益应先行支付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土地开发成本,参照征收土地区片价向群众支付土地补偿款,剩余部分按照《中共巩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巩义市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巩农小组〔20222号)要求,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公共设施完善、提高成员生活质量水平。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农民集体入市收益分配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防止截流、侵占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推进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税收标准制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上级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至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开发利用情况监管办法(试行)

2. 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示范文本(试行)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图(村庄规划区内)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图(城市、镇规划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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