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023/2024-00027
  • 巩义市人民政府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024-04-09
  • 2024-04-10
  • 通知
  • 巩政文〔2024〕20号
  • 有效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期执行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郑政文〔2023〕202号)要求,现就调整《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文〔2020〕23号)中关于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零。

二、以上标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2024年4月9日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