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厚植产业发展“植被”,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壮大小微企业,发挥小微企业园“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企业成长、产业培育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按照“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理念,把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按照政府和市场协同、建设与提升兼顾的原则,立足高标准规划建设,高质量集聚发展,高效率运行服务,将小微企业园打造成为小微企业集聚、创新、绿色、安全发展的平台,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
二、产业定位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一区五园)、相关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本辖区内小微企业园用地性质和规划情况,因地制宜,围绕我市三大主导产业和17条产业链(新型复合材料、氢能产业、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铝加工制品、现代食品、金属制品、人工智能(含机器人)、地毯、航空航天(卫星)、机械制造、电线电缆、仪器、石油压裂支撑剂、管道配件、铜基新材料、新型耐材),结合本辖区产业发展优势,确定辖区小微企业园的产业定位,并实行分类建设。
1. 支持建设生产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一区五园)要根据园区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的性质,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依托我市三大主导产业和先进制造业17条重点产业链,建设一批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新兴产业倍增、未来产业培育的高质量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
2. 支持建设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如城市建成区内的街道办要根据园区新型工业用地的性质,重点围绕创新创意、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积极打造和发展楼宇经济。
3.支持建设和发展轻工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如在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一区五园)范围以外的其他镇政府(街道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引导一批污染小、排放少、噪音低、自动化程度高的轻工业企业,鼓励工业上楼,提倡集约节约用地。
4.坚持专业化发展。按照“一园一业”“一园一品”原则,每个小微企业园重点围绕1—2个主导产业布局项目,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服务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原则上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集聚度不低于5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低于50%。各镇政府(街道办)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布局建设不同功能定位的小微企业园,建设一批专、精、特、新的专业小微企业园。
三、园区规模
5. 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1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6. 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7. 利用老旧园区、废旧厂房、楼宇、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和以“园中园”模式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及改扩建的小微企业园,规模依据上级要求可适当降低。
四、规划建设
8. 坚持规划引领。小微企业园建设由市工信和商务局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统一规划,市资源规划局审核项目用地土地性质,各镇政府(街道办)把关项目产业定位,各类主体开发建设。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坚持“产城融合”发展的理念,把小微企业园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规划有机衔接,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
9. 明确产业导向。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围绕优势产业补链、强链建设小微企业园,明确小微企业园产业定位,重点围绕主导产业布局项目,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服务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
10. 加强用地供给。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将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提倡在开发区采取多种方式,特别是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建设“园中园”模式的小微企业园。鼓励辖区内老旧园区、废旧厂房、楼宇、城市社区等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布局建设小微企业园。采用跨宗地方式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原则上要求为相邻宗地,确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允许在同一镇(街道)范围内采用“一园多址”方式规划建设,但分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利用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11. 严格建设标准。倡导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上新建的小微企业园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行政办公、公共服务、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同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明确的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12. 提升建设质量。加快建设速度,提升建设水平。推进存量小微企业园整治和改造提升,不断完善产业配套,为小微企业发展打造良好环境。统筹小微企业园建筑风格,结合文化、历史传承和产业、业态要求,提高建筑美感,体现现代风格、文化内涵和绿色发展,彰显区域特色。
五、规范管理
13. 规范审批验收。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要求开展小微企业园申报、备案等工作(附件1)。同时按照政务服务“一件事” 改革要求,深化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验收”改革,实施承诺制,优化流程、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能评、环评、招投标等手续。在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会同各相关参建单位提前制订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主体结构工程与后续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工程的交叉施工,以合理加快施工进度。工程办理相关装饰装修施工许可且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审查后,在不妨碍后续质量验收、消防验收、规划核实等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安装生产设施、设备(含办公设施),为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创造条件,缩短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投运和企业入驻时间。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可分期进行审核认定。
14. 规范建设模式。若小微企业园建设有开发主体,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且非生产性经营用房必须由开发主体自持,供入园企业使用。若小微企业园建设无开发主体,各镇政府(街道办)可按照“政府统一规划、企业自主建设、土地分割出让、公配设施分担”的建设运营模式,实现入园成本结构最优。
15. 强化租赁管理。入园企业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不得转租,一次性租赁合同期限不得高于5年,租金支付周期不超过1年,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地段周边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如在租赁期内,企业因经营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停产、破产的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入园项目承诺书的有关内容,按照所在镇(街道)或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方的整改退出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或自行退出园区。
16. 严格出入园标准。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强化企业入园资格预审,引导与主导产业相符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生产性服务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入园(入驻要求详见附件2)。工业用地性质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入驻企业应以制造业小微企业为主,避免工业用地三产化现象。小微企业园要根据主导产业特色科学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标准,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安全环保,违约罚则等进行约定。对未达到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及时予以整改;对法律法规明确关停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
17. 严格安全环保管理。建立健全“地方负总责、部门强监管、属地管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园管公建、企业负主责”和“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小微企业园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属地政府或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整个小微企业园安全环保进行管理,应成立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园环保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属地政府应对小微企业园及园内企业安全环保情况进行评估、指导、服务和监管。入园企业应对自身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加强自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履行主体责任,支持“零碳”园区建设。
六、产业培育
18. 加强产业招商。根据小微企业园产业定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成立招商团队,积极会同龙头企业、中介专业机构、专业产业运营商,制定招商图谱和招商方案。创新招商方式,充分利用各种产业招商平台组织招商推介活动,通过以商招商、亲情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形式,与小微企业园建设同步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促进小微企业园与企业有效对接,持续引进优质企业、优质项目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质生产力企业,着力完善产业链条、壮大产业集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孵化器+产业园”的链式培育体系。
19. 完善公共服务。小微企业园要增设集中代办,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提供行政审批、政务代办、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人力资源、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整理和更新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与入园企业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企业宣传与解读;要按照小微企业园产业定位谋划布局建设或引进为园内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创新平台,共享车间、智能制造中心等公共制造平台、数字化服务平台、党建平台和企业培训平台等,帮助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识别、收集、筛选、分类、整理辖区优势企业的最新技术、产品,多方式、多渠道向小微企业园相关联企业宣传推广,鼓励企业入园,向链式、集群发展。
20. 强化金融服务。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小微企业园管理机构要畅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主体和入园企业的交流渠道,通过定期联合举办对接会、专题培训会、融资推进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小微企业园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提高项目建设主体和入园企业对各种融资工具的认识,推进融资对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在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强化对小微企业园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园建设的资金需求。
七、扶持政策
21. 实行星级奖励。根据《郑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小微企业园认定评价办法〉的通知》(郑制高办〔2023〕25号)文件要求,强化对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按照生产制造类、生产性服务类等不同产业类型实施分类评价,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享受《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办〔2023〕33号)文中奖励扶持政策。
22. 支持公共服务建设。对小微企业园搭建的服务入园小微企业的公共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共享车间等公共服务项目按照郑办〔2023〕33号文件要求对不超过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3. 推进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实施入园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接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产业链协同和供应链管理服务能力。推进水、电、气等市政公用部门开放数据端口,支持物联网在线采集,实现小微企业园及企业数据共享。加快小微企业园重点企业“上云接链”,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对小微企业园的信息基础设施、数字化管理和服务等建设项目,按照郑办〔2023〕33号文件要求对不超过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组织推动
24.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一个小微企业园、一个专班、一个发展规划、一个招商团队的工作机制,建立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5. 加强考核评价。把小微企业园发展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范畴,实行督导、观摩、通报、年度考核评价,形成比学赶超、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对在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26. 强化运行监测。实行全市重点小微企业园月报制度,对小微企业园新开工情况、投资进展情况、建成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小微企业园的开工、投资、运行、企业培育等情况。加强对小微企业园项目入库工作的指导,对小微企业园投资的标准化厂房、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等,按工业固定资产进行入库备案,并纳入工业统计范畴,做到应入尽入,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要及时进行立项和统计。
27. 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巩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附件3),坚持“真心、用心、全心”的“三心”服务、发扬“敢为、善为、真为”的“三为”作风、落实“不叫不到、随叫随到、说到做到、服务周到”的“四到”原则,做到第一时间研究谋划、第一时间推动解决、第一时间抓好落实。全面梳理和总结提炼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成功经验,积极创新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集成服务、企业培育、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九、具体要求
28.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单位职能职责,加强对小微企业园的服务指导,积极开展上门指导、集中服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按照巩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
29.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服务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园的管理办法、企业入驻评审办法、入园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报市工信和商务局备案;要加强小微企业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常态化监管;加强入园服务,做好小微企业园及入驻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30. 各小微企业园要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制定小微企业园管理办法,明确产业定位、项目入驻、考核退出机制、租金标准、安全生产等要求,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备案;鼓励建立或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优化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园招商、安全、后勤等管理部门,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公共服务供给,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担保、检测认证、法律咨询、后勤服务等公共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各镇政府(街道办)应结合辖区各小微企业园实际情况及建设要求,细化措施,制定详细入园标准,规范小微企业园建设全流程,体现“差异化”运营管理,全面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1. 巩义市小微企业园申报、备案、建设要求
2. 巩义市小微企业园入驻要求
3. 巩义市小微企业园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