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市政府常态化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经全面自查、评估论证,部分重大行政决策因上级政策调整、客观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继续推进实施的基础,无法实现既定决策目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郑州市新型化工园区设立工作》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项目推进、政策依据及行政执法依据。各相关单位不得再以该重大行政决策为依据开展相关工作。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