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办〔2022〕25号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巩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2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巩义市域范围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责任单位要迅速作出反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建立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按照上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疫情等级,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等按照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3.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5.其他疫情: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型流感: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的,或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2.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猪瘟和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区县(市)暴发流行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4.牛瘟、牛肺疫和疯牛病、非洲马瘟: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5.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6.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省有2个省辖市发生疫情的。
7.其他突发动物疫情: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或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型流感:21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市)发生疫情,或1个省辖市有1个区县(市)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2.口蹄疫:14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猪瘟和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区县(市)猪瘟、新城疫疫情暴发流行的。
4.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且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
6.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省有1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7.其他突发动物疫情:郑州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型流感:21日内1个区县(市)发生疫情;在常规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2.口蹄疫:疫情在1个区县(市)发生的。
3.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市)暴发流行的。
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市)暴发流行的。
5.其他突发动物疫情: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市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担任指挥长,主管市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畜牧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生态环境巩义分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巩义站、市人社局、市商业总公司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市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畜牧中心,市畜牧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2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市畜牧中心: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发布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疫情。负责提出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疫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指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补偿资金,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做好市场价格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对扑杀动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市卫健委: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协助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做好动物扑杀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负责疫情发生期间上市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食堂、餐饮企业泔水等餐厨剩余物的消毒、管控,严禁泔水等餐厨剩余物流向畜禽养殖场。
市商务局: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做好动物产品及制品寄递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规范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活体动物寄递;严厉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市科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与突发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推广,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生态环境巩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提出防止环境污染的建议。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域畜禽及其产品占道经营的查处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的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餐厨剩余物在处置环节的消毒、管理,严防流入畜禽养殖环节。
市应急局:负责按市政府要求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监督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参与组织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市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政策。
市商业总公司: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定点屠宰场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及产品的控制、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巩义站: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输,并防止疫病扩散。
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制定本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扑灭突发动物疫情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按照要求确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组织实施封锁措施;落实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安排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武警、司法、人武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做好本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
3.1.3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控制突发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的储备;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1.4各镇政府(街道办)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指挥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结合市级预案及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建疫情应急预备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时依法处理。
3.1.5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系工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分工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3.2.1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等工作。
3.2.2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专家技术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消毒及免疫组、医疗监护组、市场监管组、救济安抚组、物资运输组、治安保障组等现场工作组。
3.2.3现场工作组职责
专家技术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市、镇(街道)两级畜牧兽医人员组成,负责扑杀、消毒、掩埋等疫情处置各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监督。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组成,负责扑杀动物的收集、扑杀、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及免疫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镇、村人员组成,负责检查消毒站及扑杀、掩埋现场、运输沿线和疫区的消毒以及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免疫工作。
医疗监护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组成,负责疫区内高危人群的隔离观察、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及全体参与人员的防护工作。
市场监管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负责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屠宰加工场所。
救济安抚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财政、民政、保险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宣传扑杀补偿政策,进行灾害评估,登记扑杀数量,落实补偿资金和保险赔付资金,协调对贫困养殖场户的安抚救济工作。
物资运输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组成,负责运送控制扑杀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消毒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治安保障组:由公安部门组成,负责封锁疫区路口,维护疫区内的社会治安和协助扑杀工作。
3.3专家组
市指挥部抽调人员组建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
市、镇(街道)两级应建立完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市畜牧中心根据国家、省、郑州市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强制免疫和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等进行监测和评估,收集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动物疫情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对全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与市畜牧中心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4.2预警
市畜牧中心根据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发布后,市、镇(街道)两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迅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市畜牧中心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动物疫情举报电话为0371-64353644。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报告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镇(街道)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市畜牧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疫情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郑州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市畜牧中心要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疫情认定
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和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报请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报请降低相应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镇政府(街道办)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当发生陆生野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按照《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
5.2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时,市指挥部根据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自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时,巩义市政府依据市畜牧中心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1市指挥部
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指挥部全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的,以及封锁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突发动物疫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组织畜牧兽医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动员镇(街道)、村(社区)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非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2.2市畜牧中心
市畜牧中心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建议。
根据需要指导疫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
组织专家组对疫情处置过程开展技术指导。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
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实验室诊断。
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根据疫情发生需要,市畜牧中心可申请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2.3镇政府(街道办)
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调集必要的物资、交通工具和应急预备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对进出疫点的所有路口设置人员把守,在规定时间内24小时值班,控制进出人员、车辆并进行彻底消毒。
对受威胁区密切监视疫情动态;对需要进行紧急免疫的,迅速组织技术人员和疫苗、注射器具等开展紧急免疫工作。
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5.3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区域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按规定做好进出境动物的检疫监督工作。
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区域建立免疫隔离带。
5.4人员的安全防护
5.4.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突发后,各镇政府(街道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终止,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中心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各应急响应单位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方可撤离。
6疫情处置
6.1疫情处置主体。
疫情处置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6.2疫情处置责任单位的界定。
市商业总公司:负责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畜禽产品销售市场包括超市、连锁店、冷库等生肉销售、仓储环节及运输环节的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活畜禽交易市场、养殖场(户)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6.3疫情处置程序
疫情确认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复后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疫区实行封锁,发布封锁命令,市指挥部办公室向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或责任单位书面送达疫情处理通知书。
治安保障组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迅速完成对疫点及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封锁,疫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警戒线,疫区各路口设卡封锁,同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保证现场秩序。物资运输组配合疫情处置责任单位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
救济安抚组按照有关方面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补偿数额,对被扑杀的畜禽、销毁的畜禽产品和其他需要被销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进行登记造册,由组长和畜禽养殖户双方签字确认,出具突发动物疫情处理补偿证明,该证明包括扑杀动物的数量、日龄、金额及被强制销毁物品的数量、金额,补偿发放的办法、时间。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调集人员及车辆,对疫区内应销毁的动物及相关物品实施扑杀、装袋、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扑杀采取扭颈、窒息或其他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及时联系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采取掩埋方式要合理选择掩埋地点,原则为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深埋的覆盖土层厚度不少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无害化处理采取深埋、焚烧、化制和发酵等方式。
消毒及免疫组对圈舍、场地、粪便、饲料、垫料、掩埋点、运输路线及车辆、人员实行严格消毒。同时组织对疫区内受威胁畜禽实施紧急免疫。
医疗监护组做好全体参与人员的防护工作,对高危人群隔离观察,在隔离观察期间,进行连续测温和报告,对3公里疫区内的发热病人,进行监测和报告。
市场监管组按照要求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屠宰加工场所。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群众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坚持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与消毒,直到解除疫情。疫区封锁期间,第一周每天消毒一次,以后每周消毒一次,解除封锁前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终末消毒。
疫区内应扑灭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疫病发生一个潜伏期天数以上,未发现新病例,经郑州市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申请解除封锁。
6.4疫情处置措施
6.4.1疫点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4.2疫区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4.3受威胁区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畜牧中心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巩义市政府,同时抄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7.2表彰和奖励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于预防、控制和参与疫情处置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以及野外处置给予经济补贴。
7.6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7.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8应急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要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予以优先保障。
8.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市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成员应包括畜牧兽医、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镇(街道)两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8.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2.5物资保障
市畜牧中心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兽药:包括疫苗(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按照省、郑州市要求,视实际情况由市级储备)、消毒剂(氯制剂、碘制剂、复合酚制剂、氧化剂、醛制剂、碱制剂等高效消毒药品)、诊断试剂(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猪瘟、新城疫等诊断抗原及其标准阳性血清,主要是市级储备)、抗应激药品等。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等兽药。
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
消毒设备:高空喷洒消毒设备、移动高压消毒设备、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臭氧消毒器、灭菌柜、消杀辅料等。
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毒面具、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一次性压缩毛巾等。
交通运输工具:应急处置所需应急指挥、采样监测、密封运输、无害化处理等车辆。
通讯工具:应急通讯手机(包括通讯费)、对讲机、手持扩音喇叭等。
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高空影像采集、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等设备。
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电脑、投影仪等。
冷链设备:冷库、冷藏柜(箱)、冷冻柜等。
应急管理信息化设施设备。
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扑杀实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等。
其他用品:手电筒、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经费保障
市、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都应设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主要用于疫情隐患排查、疑似突发动物疫情鉴别诊断,高风险疫情处置补偿,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物资维护和更新,应急指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扑杀畜禽补贴,疫情调查,疫情监测,应急培训、演练,应急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储备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模等标准由市畜牧中心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储备金不少于50万元;各镇政府(街道办)不少于10万元,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保障,以保证支出需要。
疫苗和扑杀经费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郑州市及巩义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市、镇(街道)财政在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以上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4培训和演习
市畜牧中心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市指挥部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一次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附则
9.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裂谷热、亨德拉病、尼帕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处置技术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畜牧中心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实施。《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巩政办〔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