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023/2024-00009
  • 巩义市人民政府
  • 烟花爆竹
  • 2024-01-20
  • 2024-01-21
  • 通知
  • 巩政办〔2024〕1号
  • 有效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0日

巩义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按照郑州市烟花爆竹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各单位的作用,通过宣传发动、巡查防控、执法查处等措施,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确保不发生负面舆情,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二、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要求

(一)限定时间

1、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2、销售时间为1月31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3时。

3、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

(二)限定地点

1、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2、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道内、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投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地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加强安全监管,预置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限定品种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的C级、D级;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产品;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较大、含高敏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下水道、地沟、窖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

(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3、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批发仓储和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1、批发仓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完善配送服务能力,建立流向登记系统。限放结束后,批发企业在许可批准的仓库内只存放本企业和零售店未销售完回流的烟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限放结束后的禁放禁售期间不得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

2、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店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3、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严禁”。即: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批发企业须从合法生产厂家购进烟花爆竹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企业、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

(六)零售布点要求

1、各镇(街道)根据人口数量、地理环境等因素,按照从严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零售网点。

2、各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布点规划实施工作,零售网点选址及设施应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

3、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营安全条件好、原经营过的商户。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超量储存、无证经营的经营户,公安、应急等部门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由市长张东辉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朔嘉、副市长陈卫星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社治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巩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通管办、市消防救援大队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职责: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镇(街道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公安、应急、交通、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统筹应急处置。零售布点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布局,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颁发和管理;负责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负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零售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负责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撑、专家服务;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持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负责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劝阻、报告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职权范围内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检测工作;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故意制造环境噪音污染、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根据天气条件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工作指令。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者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治应急处置。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教育。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舆论监督、舆情管控和舆情评估。负责互联网内容的管理,指导协调烟花爆竹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谐。

社区治理部门负责压实基层社区网格责任,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通管办负责协调我市移动、联通、电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在公告发布之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要时段向群众各发至少一条以上的宣传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其他限放时间期内发送短信提醒。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宣传发动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广播、村组大喇叭、流动宣传车、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利用大型商超、出租车、公交车、公交站台等设置的LED屏,以字幕标语、通告公告、广播提醒等形式对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新闻网站、新闻媒体持续保持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醒目宣传标语。

(二)加强人员培训

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仓库装卸工要具备特殊作业从业资格证,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三)严格审核发证

烟花爆竹零售店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初审,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的,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的由企业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四)强化执法检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协同联动、强化监督,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相结合。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打非治违属地主体责任,主持联合执法,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制度,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打非,严厉查处非法违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交通、城管、市场监管加强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社区村组、物业人员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劝导和安全管理,避免市民群众在小区内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发生安全事故。

(五)加强应急处置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切实履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预置应急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工作,切实防止出现火灾、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治安维护,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劝导,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值班备勤,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要靠前驻防,确保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医疗资源,加强医疗救治人员、物资等准备,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六)严格控制“清零”

在规定时间销售燃放时间段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安全处置,清除库存。各镇(街道)要与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签订“清零”责任书,确保库存清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的工作实际,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措施,扎实开展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格监管,打击非法

禁放时段和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无证或在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之外销售烟花爆竹均属违法,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增强主动意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按照政府引导、就地销毁的原则,依法及时组织销毁,并彻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坚决切断非法利益链条。

(四)分析研判,及时报送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情况,研判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集汇总本辖区本部门限放限售工作开展情况及案例典型,及时报送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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