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10日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0〕4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切实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结合巩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控原则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把大运河巩义段文化资源保护放在首位,真实完整的保护各类文化遗产资源;同时实施生态修复项目,构建贯通城乡的蓝绿生态网络,切实把绿色发展贯穿到文化带建设各方面、各环节,实现文化与生态融合发展。
优化布局,合理利用。统筹考虑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明确分区管控要求,确保国土空间得到高效、有序的开发与利用。
刚弹结合,科学管控。协调好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与地方经济发展、现实品质需求之间的关系,实现刚性约束和弹性引导的平衡;严格执行管控细则,强化准入管理,对核心监控区的土地用途、空间形态与风貌等进行管控。
文化传承,彰显特色。突出巩义市作为大运河文化带重要节点的历史地位,统筹保护大运河沿线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强化特色资源的活化利用,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有机融合。
第三条 管控目标
以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精准优化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布局,推动各类保护、开发、利用活动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坚守文化根脉与生态底线,实现大运河文化永续传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充分释放其历史、生态、经济与社会综合价值。通过系统管控,全面提升区域人居环境质量,赋能城市高质量发展,构建文化繁荣、生态优美、人民幸福的大运河保护利用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自洛阳市偃师区与巩义市交界处至河洛镇神北村(河洛汇流处),河道全长约34千米,其核心监控区涉及河洛镇、回郭镇、康店镇、站街镇、芝田镇、孝义街道、新华路街道、永安路街道、杜甫路街道、紫荆路街道10个镇(街道)。
凡涉及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治理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空间界定
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巩义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滨河生态空间,是指除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外,大运河巩义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沿河岸重点区域可适当扩大范围。
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以伊洛河河道管理范围边界为起始线,结合现状情况,以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终止线划定。伊洛河河道管理范围以市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并公布的为准,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重合的区域,以黄河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为终止线划定。如遇河道管理范围调整,相关管控范围应同步进行相应调整,按程序报请原批准部门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分区约束性管制
第六条 分区划定
与巩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分区相衔接,将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分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和城镇发展区,分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各管制分区范围与依法批准的巩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分区一致,不交叉、不重叠。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划定文化遗产保护区作为特殊保护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区与其他分区交叉重叠时,在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区要求的基础上还应遵守相应分区的管制要求。
文化遗产保护区作为特殊保护区域,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新发现发掘文物遗存临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等的保护范围。各类保护区域以文物部门区划图或经依法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为准。
生态保护区,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控制区,指除生态保护红线外,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
农田保护区,指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需严格保护的区域。
乡村发展区,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外,为满足农林牧渔等农业发展以及农民集中生活和生产配套为主的区域。
城镇发展区,指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
第七条 总体要求
核心监控区内的项目建设实行正负面清单准入管理。滨河生态空间准入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明确允许的建设项目类型;核心监控区准入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类型,对现有的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进行有效控制,逐步整改与清退。各管控分区实行差异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逐步有序退出;禁止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合理保护具有价值的老建筑。鼓励开展推进文化遗产合理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活态利用等相关活动。鼓励建设遗址展示馆等场所,更好地保护、展示和利用文化遗产。具体管控措施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世界文化遗产的管控要求按照依法批准的大运河保护规划及管理规定等执行。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控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等执行。新发现发掘文物遗存临时保护区参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要求予以保护。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管控要求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以及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等执行。
(四)传统村落的管控要求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村镇〔2016〕22号)等政策文件以及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执行。
第九条 生态保护区
生态保护区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
第十条 生态控制区
生态控制区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要优先避让生态控制区。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旅游、科研、教育、体育健身及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鼓励推进环境配套工程,全面修复核心监控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发挥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治理、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作用,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生态风貌。
在滨河生态空间内的生态控制区鼓励因地制宜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建设滨河绿道;鼓励建设湿地公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恢复运河沿线生态。严格保护大运河两岸的古树名木,鼓励沿河两岸集中连片植树造林,加强植被绿化。
第十一条 农田保护区
农田保护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特殊保护。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的生态农业。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等。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农田保护区以种植大田作物为主,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禁止发展养殖业。
第十二条 乡村发展区
乡村发展区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禁止破坏村庄传统格局、特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优化调整村庄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区域内农业建设需严格保护耕地,加强耕地面源污染治理;鼓励开展农用地整理,统筹低效园地、林地和草地整理;鼓励以农业景观、农业文化等为主要元素,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及观光农业,促进农业资源再生利用,带动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鼓励村庄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等土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文旅服务设施、体育健身设施、非遗传承基地、乡村振兴等相关项目。在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以下相关项目优先进入:(1)大运河与河洛文化、黄河文化、豫商文化等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项目;(2)乡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3)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村庄建设要融入大运河与河洛文化、黄河文化、豫商文化等文化元素和特色,做强大运河展示与传承的特色载体,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治理,提升村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农业建设,严禁新增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鼓励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腾退零散建设用地,腾退的零散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滨河防护林生态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城镇发展区
城镇发展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策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各行业建设用地标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依托大运河水工遗存、附属遗存及相关遗产资源等,建设文化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项目。
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要强化规划管控,严禁实施不符合巩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大运河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区域内各项建设原则上以中小体量为主,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和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不含保障房等民生项目),且新建、扩建房地产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区总面积的18%(不含文物保护利用、文旅产业项目和保障房等民生项目)。
滨河生态空间内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符合县级以上相关规划且有利于打造大运河文化创意品牌、提升大运河城市品质的建设项目除外。
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含建制镇)。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老城改造项目,不含保障房等民生项目),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高于27米,建筑密度不超过25%,其他建筑不高于24米。城市有机更新改造前要开展城市设计,落实建筑高度、密度、风格等要求。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地。
大运河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腾退的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公共绿地、公益设施等。
第三章 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
为全面保护和传承大运河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积极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大力提升区域整体风貌,结合大运河巩义段遗产文化价值,对文化遗产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及其他分区的空间形态与风貌进行指引。着重保护大运河风貌,控制沿岸空间形态,确保大运河巩义段作为大运河河南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空间形态与风貌的塑造能够充分融合历史文化、自然景观与现代发展需求。
文化遗产保护区应严守历史空间肌理,确保文化根脉的延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城镇发展区应推动运河文化与现代城市建设有机融合,打造兼具巩义段独特文化魅力与时代气息的城市空间;乡村发展区应注重乡土风貌保护与生态价值转化,保护民居建筑,传承乡土文化,实现乡土文化的活态传承;其他分区应强化生态保护与景观营造,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格局。
第十五条 文化遗产保护区风貌指引
充分利用大运河巩义段历史文化资源,如康百万庄园、巩县石窟、刘镇华庄园等,深入挖掘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和艺术特色,将地方特色如河洛文化、豫商文化等元素融入大运河巩义段的空间形态与风貌中,打造具有巩义特色的运河景观,提升区域文化魅力。
空间格局与建筑管控。区域内应保持原有的历史空间格局,不得进行大规模改造;对于历史街巷,要详细测绘其尺度和走向,严格控制其走向变动,确保历史空间的延续性。区域内不得进行大规模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项目应经过严格审批,需组织专家团队开展论证,确保其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筑风貌与材料工艺。区域内建筑鼓励采用传统的建筑材料和工艺,可提取河洛文化中的河图洛书、太极符号以及豫商文化中的商号招牌、漕运元素,融入建筑立面、景观小品设计,形成与历史文化遗产相协调的建筑风貌。
第十六条 城镇发展区风貌指引
区域内空间形态应充分体现运河文化元素与现代化城市风貌的有机融合。在推进城市建设过程中,将运河文化体现在建筑风格、公共空间设计以及城市景观塑造中;可在景观设计中融入运河船只、漕运码头等元素,体现巩义漕运文化的独特魅力。
城市天际线与建筑高度控制。优化城市天际线,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和密度,形成错落有致、层次分明的城市景观,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老城改造项目,不含保障房等民生项目),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以形成优美的天际线效果,展现城市与运河的和谐共生。
滨水区域建设与景观节点塑造。加强对城市重要节点和景观区域的设计和管理,塑造具有运河特色的城市天际线和景观节点,如河洛汇流、运河城市公园等;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包括景观布局、植被配置、公共设施设置等,打造具有运河标志性的城市景观。
公共服务设施与文化体验提升。在运河两岸的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中融入运河文化元素,打造以运河文化为主题的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第一层视线范围内鼓励实施夜景亮化工程,对道路、桥梁、街区、建筑的夜景灯光进行升级改造,传播巩义段地域文化特色,彰显运河文化的独特魅力。
工业城镇与产业园区风貌指引。在延续运河文化与现代城市风貌融合的基础上,针对产业园区与工业城镇进行风貌指引,实现产业活力与历史文脉的共生共荣。建筑布局方面,地形平坦区域沿主要道路方向呈院落式布局,地形起伏区域建筑平行于等高线成组成院布置,使产业园区与周边城镇空间有机融合。建筑风格方面,生活区以现代风格为主,兼容新中式和地域传统建筑风格;工业区以现代简约风格为主,局部点缀科技工业元素。建筑色彩方面,生活区以灰白色、米黄色为主,局部采用砖红色;工业区主色调以浅灰色系为主。建筑立面方面,工业建筑以简洁美观作为管控要点,强调整体把控,鼓励简洁有韵律的开窗手法。
第十七条 乡村发展区风貌指引
区域内应注重乡土风貌的保护与传承。合理规划村庄布局,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村民需求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滨河生态空间内村庄要适当补充大运河巩义段文化元素,以维持古朴自然的运河景观风貌为核心。
区域内原则上以低层建筑为主,禁止任何破坏村庄传统风貌的活动。整体布局应与周边山水形成良好的开放空间体系、视线廊道体系和游憩体系,形成村景交融、山水环抱的田园风光。属地政府定期对乡村建设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建设行为;确保乡村建设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保持村庄的整洁与美观,提升乡村环境品质。
第十八条 其他分区风貌指引
其他分区包括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区域内以农田与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注重农田、山体、水系等自然元素的景观整合,打造具有巩义地域特色的田园风光和自然景观。加大农田整治力度,农田应保持集中连片,推广生态农业技术,提高农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价值,注重农田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和美观性。严禁破坏大运河巩义段河道、山体及特色植被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与滨河生态廊道,同时加强生态修复保护力度,提升区域的生态功能和景观价值。
第四章 生态修复治理
第十九条 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大运河巩义段沿河生态环境,切实加强核心监控区生态修复与治理,发挥生态环境的综合价值。核心监控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影响生态环保的项目,依法依规推动不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限期拆除违规占压大运河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2035年前不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原则上要全部搬离,全面建成绿色生态廊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十条 推进生态廊道建设
以河道水系为脉络,串联沿线湿地、林地、绿地等生态节点,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立体化的绿色生态廊道网络。加强廊道内外植被的养护管理,优先选用适应性强、生态效益高的本土植物品种,构建生态防护屏障与景观缓冲带。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一条 强化水环境治理
为保障大运河巩义段生态与安全,推进大运河巩义段水质净化保护与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实施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及设施升级系统性工程。严控污水排放与地下水超采,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系统开展防洪排涝设施评估与升级改造,实施河道清淤疏浚,保障行洪安全畅通。建立防洪排涝预警系统,实时监测雨情、水情,及时发布预警,为防洪排涝决策提供科学支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开展土地综合整治
统筹推进核心监控区内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等各项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优化区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用地布局。推进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及其他低效闲置用地整治,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提升村庄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态修复投入长效机制
合理统筹各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生态廊道建设、水质净化、植被恢复等项目,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加大对生态修复技术研发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生态修复技术创新,提高生态修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生态修复治理激励机制
加强以政策扶持、资金补偿等方式,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参与大运河生态修复治理的主体依法依规给予财政、金融等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治理,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十五条 构建绿色航运通道
实施生态化航道整治,优先采用生态护岸、生态清淤等环保技术;对桥梁、桥墩等碍航建筑物予以改造;完善绿色航运配套,实现航运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推动航运与文旅融合,在保障通航功能基础上,合理规划航运景观段,打造兼具运输功能与文化体验价值的特色航运线路,串联沿线文化遗产点与生态景观节点,实现通航与保护双赢。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协同管护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细则管控内容的具体落实,做好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同时加强部门协同,实现大运河巩义段的统筹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一事一议”实施机制
对核心监控区内涉及的重大项目或重大原则性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可启动“一事一议”联审程序。涉及事项经巩义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请郑州市“一事一议”联审机构审议,经联审机构审查论证后通过审批的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审核程序进行报批,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完善资金保障政策
加大财政投入,用于支持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工作;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设与管理,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引导
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大运河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大运河的保护意识;组织专题培训,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其对管控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第三十条 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核心监控区内的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核心监控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
本细则由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名词解释
2.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遗产构成表
3.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情况表
4.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历史建筑情况表
5.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6. 大运河巩义段滨河生态空间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正面清单
7.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负面清单
8.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各部门职责
9.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范围划定示意图
10. 大运河巩义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分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