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369/2022-00047
  • 巩义市交通运输局
  • 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
  • 2022-12-14
  • 2022-12-14
巩义市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细则2022年

第一条 为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过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企业),包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水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型企业,其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科学分类、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全面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牵头负责相关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所属道路运输企业的摸底调查、分级分类、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监管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基础台帐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局属有关单位应当指导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做好信用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对新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按照质量信誉考核条件将其纳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范围。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实行滚动管理,建立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体系。全市所有道路运输企业的分级分类适用国家、省、市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即通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为A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对应评定信用级别为A级,通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为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良”对应评定信用级别为B级,通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为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一般”对应评定信用级别为C级,未参加或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化未达标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差”对应评定信用级别为D级,其他类型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参照上述标准评定信用级别。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道路运输企业自主申报,详实填报信用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

(二)各行业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级别进行评定,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参与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公示20日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三)道路运输企业对信用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部门应依法复议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初次定级直接定为D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五)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九条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内容:A级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属行业管理机构报告上年度信用工作情况,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促检查1次。B级生产经营单位以抽查为主,行业管理机构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督促检查1次。C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行业管理机构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督促检查1次。D级生产经营单位是监督管理的重点,行业管理机构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0%比例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管理机构要开展不定期督促检查,至少每月督促检查1次,直至隐患整改完成、信用分级分类评定等级上升或吊销经营许可。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分析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情况,并对本业务领域的企业信用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对各行业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整治或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已纳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道路运输企业因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向本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受理申报各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数据和台账。

第十四条 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按相关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一)本辖区遗漏登记道路运输企业数量超过总量10%的;

(二)对道路运输企业级别评定出现错误数量超过抽查确认总数10%的;

(三)督查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四)对新增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及时纳入分级分类管理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巩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巩义市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细则》(巩交﹝2020﹞58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