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A68911/2020-00001
  • 巩义市商务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0-03-10
  • 2020-03-10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巩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0日

巩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对我市建设“三宜”美丽新巩义的助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外来投资企业(项目)投资奖励,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中介机构或企业奖励,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和招商引资基础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  重大外来投资企业(项目)主要指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上市公司等巩义市外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及巩义籍在外企业家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等。

第二章  鼓励发展产业及奖励措施

第一节  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主导产业。每亩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以上的新建铝精深加工、高端耐材、先进制造业等主导产业企业(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等,且亩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等。

第五条  奖励措施。

(一)投资奖励。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并获省级或郑州市级项目奖励的,配套奖励25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25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二)设备补助。竣工投产并获得省级或郑州市级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奖励的项目,再按照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贷款贴息。对获得郑州市级制造业重大项目贴息的项目,再分档给予配套贴息: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且开工后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项目,按照贷款利息的15%贴息一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且开工后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亿元的项目,按照贷款利息的15%贴息两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财政奖补。企业上交税收(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财政返还,返还标准为前三年(项目开工开始)全额返还,亩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15万元(含)的第四年、第五年按25%返还,亩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5万元(不含)以上的第四年、第五年按50%返还。

(五)用地保障。鼓励工业制造业和生产性研发项目出让用地提容增效,对项目出让用地容积率低于1.5的,根据项目产业特点和地块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论证、集体会商,明确出让地价和项目发展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出让用地容积率高于1.5的,每增加0.1容积率,建成后可根据产业水平和门类给予不超过出让价格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出让地价的40%。

(六)收费优惠。新建企业,三年内减免我市有权限可减免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节  旅游服务业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旅游景区。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产权不可分割的旅游景区项目(不包括楼堂馆所),主导产业用地、投资金额最低占项目总规模的50%。

(二)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和精品旅游饭店。

(三)旅游民宿。

(四)投资兴建五星级酒店。

(五)特色小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七条  奖励措施。

(一)旅游景区。自项目建成正式营业起,分别按照前三年其当年度市级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成功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并获郑州市级奖励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5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二)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和精品旅游饭店。对获评郑州市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和精品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40万元、25万元。

(三)旅游民宿。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初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民宿,且获郑州市级奖励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投入额在150-300(含150万元)万元,初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民宿,且获郑州市级奖励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

(四)五星级酒店。投资新引进的前三家五星级酒店项目享受政府土地零收益。

(五)对新认定的郑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经费补贴。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部门支持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一定资金的配套,配套金额不超过平台建设自筹资金的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业

第八条  适用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市,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九条  奖励措施。

(一)对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个整年度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在享受郑州市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

(二)对当年新获国家“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品牌的电商企业,在享受郑州市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当年新获“河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于在我市市域内建立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实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

(四)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对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郑州市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年服务收入1.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新入驻巩义市商务中心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入驻办公起三个年度内,分别按其各年度办公用房租金的50%、30%、10%给予补贴,补贴累计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空置或对外转租的,次年不予补贴。

第四节  现代物流业

第十条  适用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市,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万元/亩的大型物流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一)获得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并获得郑州市级奖励的,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40万元。

(二)对成功申报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并获得郑州市级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25万元、50万元。

(三)对物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并获郑州市级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25万元、50万元。

(四)对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物流技术装备起到较为显著的引领带动、整合资源、提升效率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在获得郑州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节  总部经济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总部经济企业指在我市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缴纳税费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国有和民营企业法人机构(预期纳税贡献较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至非法人机构)。具体分为两类:一类为主要业务在我市区域以外、结算纳税在我市的上述企业;另一类为依托我市经济业态,衍生发展的商贸企业、金融结算机构、新型物流企业等新增行业企业。

(一)基本条件。

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2. 在我市注册成立,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各项税费。

3. 主要业务在外地,具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或依托当地业态组建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增行业。

4. 企业承诺在享受激励政策后,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

(二)行业标准。

1. 制造业总部企业、建筑业总部企业、批发和零售业总部企业:年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和零售业总部相关的上游进货或下游销售需为实体企业,且不为商贸类企业。

2. 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型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企业:年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

3.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年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4.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我市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分支机构。

5. 世界500强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可一事一议,考虑纳入总部经济。

第十三条  奖励措施。

(一)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认定条件,结合企业税收贡献、发展潜力、经济带动作用、规范管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按照不超过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企业奖励,具体由相关镇(街道)与企业协商确定。对工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有引领作用的,纳税贡献较大的,可一事一议。

(二)人才奖励。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负责人及主要高管,依照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可给予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60%的奖励。总部经济企业所在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政策范围制定相应办法。

(三)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

(四)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标准享受激励政策。

实行总部企业动态监管与年度复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镇(街道)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总部经济企业实行季度监管,连续三个月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暂停所享受政策。

第六节  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类事业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社会资本投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书院、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向社会大众传播中华文化的各类形式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社会资本兴办各类中西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兴办各种规模的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性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兴办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事业公益类项目。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并获省级项目奖励的,配套奖励15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5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节  现代农业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高效农业示范园、休闲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第十七条  奖励措施。对获得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奖励。企业(项目)引进经郑州市认定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  技能培训。外来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外来投资企业需求,市政府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招工服务以及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生活待遇。对我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优先享受就业、就医、户口办理、入托、入学等服务。对投资数额较大,在我市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举荐,给予特殊荣誉及相应的政治待遇。

第四章  引荐项目奖励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中介机构或企业奖励。对引荐外来投资者在巩义市投资兴建生产性项目的第一引荐人、中介机构或企业,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投资建设非生产性项目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外商投资项目,按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租赁、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参与巩义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的,市政府按照实际出资额的1‰—2.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知名科研院所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5‰奖励引荐人。以上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招商引资项目市内异地落户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

1. 市内各镇(街道)、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因地理位置、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要打破行政地域界限,鼓励引导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园区功能定位进驻专业园区。

2. 对择地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异地共建、税收分成、引进方和落户方共同受益”的原则,通过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统计办法,实现引进方、落户方和项目方共同协作、多方共赢。

3. 招商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经费等原则上由引进方负担,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落户方负责,项目建设由落户方负责实施,引进方参与协调服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出口额、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引进方和落户方按4:6比例分成,即引进方分成40%,落户方分成60%。引进方和落户方一致认同可以另行协商的主要经济指标分成的项目,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比例分成,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统计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项目),以投资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工业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其它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投资额均不包括土地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在适用范围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对我市市级财政资金已支持或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支持;适用于本优惠政策,同时又适用于其他优惠政策的,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政策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