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全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负责拟订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扶持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研究分析全市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全市财政、金融产业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建设项目融资工作。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转报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协调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组织编制和下达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衔接申请中央、省、郑州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提出利用全市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参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担保,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的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等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开发区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参与拟订服务业园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综合协调服务业园区发展工作。统筹推进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七)推进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配合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协调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实施相关政策。落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八)监测研判市场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提出全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拟订粮食、棉花、食用油等市级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人力资源、民政、残疾人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相关问题。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发展、清洁生产促进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推进节能审查、节能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年度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年度省、郑州市及巩义市重点项目储备、遴选工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及督查考核评价。
(十二)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及相关体制改革。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监督日常工作,牵头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六)贯彻执行上级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相关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十七)编制轨道交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轨道交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组织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责任,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国家安全工作。
(二十)研究提出全市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根据全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二十一)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粮油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储备粮油、棉花和食糖储存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收购、销售计划,提出动用储备粮油、棉花和食糖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核查、管理以及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粮油产业、粮油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及粮油信息监测工作。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质量会检和粮食质量信息发布,拟订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市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粮食和物资收储供应安全保障、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油加工行业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管理工作。
(二十四)根据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二十六)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扶持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民营经济发展数据监测、分析,研究制定促进全市民营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支持民营经济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十七)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数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数字经济等规划和建设,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拟订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草案、管理制度和指标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和监管工作。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