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0371-64351764 | 地址 | 巩义市紫荆路37号 |
职能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巩义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拟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管理全市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以及减排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全市污染源 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 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全市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引进和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