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办〔2022〕16号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巩义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巩义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及时向社会提供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全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和《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巩政〔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预警信息可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标示。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出、传播、调整、解除等。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和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巩义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在市政府或相关指挥部协调指挥下,由预警信息所属领域主管部门或指挥部,根据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通过已有发布渠道进行发布。
第八条 市应急、气象、公安、发展改革、住建、工信、文广旅体、教育、信访、林业、商务、消防、资源规划、环保、交通、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作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合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市融媒体中心应当拓宽传播渠道,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地传播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电视流动字幕、插播、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第十条 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
第十一条 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要严格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对外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播,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程序,及时变更或者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预警信息传播单位和机构,要及时传播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变更或解除的预警信息内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的监督指导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能力。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根据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发布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专项应急预案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等级,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无偿传播预警信息,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准确、畅通、及时。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其他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手机信息、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及防御措施。
第二十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要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资源的整合,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扩大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与获取途径,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五)收到预警信息未及时向社会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