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权责清单 | ||||
1081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
1082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
1083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2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
1084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郑政【2022】22号)第三十二条 开发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住房保障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解除对该项目的资金监管,在2个工作日内将解除情况告知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 |
1085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郑政【2022】22号)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用途说明; (二)施工、监理等单位盖章确认的符合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086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规划条件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1087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开发企业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1088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预售项目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1089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预售项目转让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1090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1091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郑政【2022】22号)第十三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在预测绘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在中标的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范围内选择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监管银行),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
1092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郑政【2022】22号)第十四条 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监管银行违反《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河南省住建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确需变更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的,应当按照原监管协议约定,重新招标选择监管银行并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 |
1093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退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郑政【2022】22号)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时,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监管银行依据开发企业持有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将已入账相应购房款退回给购房人。监管账户资金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退款。 |
1094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二、(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1095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二、(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1096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97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 行政确认 | |
1098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
1099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退出 | 行政确认 | |
1100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01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
1102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核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 |
1103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 |
1104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存量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 |
1105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 |
1106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双方自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 |
1107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 |
1108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 |
1109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 |
1110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1111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备案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
1112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房屋租赁网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2024 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备案重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租赁当事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鼓励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自动提交合同备案。 |
1113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行政许可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114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行政许可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115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 | 行政许可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116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备案时应当通过平台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或者扫描件: (一)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表;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117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
1118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119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 日内,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向物业所在地的县( 市、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备案手续, 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承接 查验备案表;(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承接 查验协议;( 五)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六)查验和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
1120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121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1122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房产实测绘成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颁布,2002年、2017年修订。依据其总则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6日颁布。 3、《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 2014年1月24日发布 依据 一、整合登记职责 第二段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置顶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4、《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2015年7月10日发布 依据第二部分 二、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化、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2015年9月29日发布 依据第七章 房屋面积管理 6、《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郑编[2015]42号)2015年9月28日发布 依据第一部分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第三段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抵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7、《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5]137号 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依据第五部分 五、其他事项(一)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相关分工。第二段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抵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
1123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房产预测绘成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颁布,2002年、2017年修订。依据其总则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6日颁布。 3、《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 2014年1月24日发布 依据 一、整合登记职责 第二段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置顶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4、《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2015年7月10日发布 依据第二部分 二、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化、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2015年9月29日发布 依据第七章 房屋面积管理 6、《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郑编[2015]42号)2015年9月28日发布 依据第一部分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第三段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抵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7、《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5]137号 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依据第五部分 五、其他事项(一)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相关分工。第二段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抵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
1124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房产测绘成果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颁布,2002年、2017年修订。依据其总则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6日颁布。 3、《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 2014年1月24日发布 依据 一、整合登记职责 第二段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置顶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4、《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2015年7月10日发布 依据第二部分 二、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化、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2015年9月29日发布 依据第七章 房屋面积管理 6、《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郑编[2015]42号)2015年9月28日发布 依据第一部分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第三段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抵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7、《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5]137号 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依据第五部分 五、其他事项(一)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相关分工。第二段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抵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
1125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注销) | 行政许可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