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406/2024-00040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 执法监管
  • 2024-05-27
  • 2024-06-0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不罚决字〔2024〕2号

河南新溢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MU6HD4R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芝田镇铝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郝凤云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新溢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砂浆、6万吨腻子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储存罐6台、搅拌机2台、袋式除尘器1台、工业机器人1台等生产设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3月7日提取的河南新溢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郝凤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3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4年3月7日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3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4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生产设备建设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未经审批即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3月7日提取的河南新溢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应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项目;

5. 2024年3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 2024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一份(共34页),证明你单位资产评估情况。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先行建设储存罐6台、搅拌机2台、袋式除尘器1台、工业机器人1台,你单位年产9万吨砂浆、6万吨腻子建设项目于2023年11月5日开始建设、于2023年12月8日自行停止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的适用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只是培训和学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2. 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