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406/2024-00042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 执法监管
  • 2024-07-19
  • 2024-07-2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不罚决字〔2024〕3号

河南佰盛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CFNWUE0J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磊磊

2024年3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河南佰盛铝业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彩铝制品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佰盛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一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年产6000吨彩铝制品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调查等情况;

3.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一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年产6000吨彩铝制品项目所属行业和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

4. 河南佰盛铝业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

5.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拟生态环境执法所涉及河南佰盛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线设备总投资额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一份(共25页),证明你单位已建设生产线总投资额;

6.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一份(共2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先行建设2条滚涂生产线,你单位年产6000吨彩铝制品项目于2023年11月20日开始建设、于2024年2月2日自行停止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你单位应当:

在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