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44WFKB0H
地址:巩义市康店镇康北村
经营者:崔焕章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异地执法检查组对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4年6月3日1时,隧道窑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00.256mg/m3,超过100mg/m3排放限值,2024年6月26日经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崔焕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单位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张昭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和权限;
3. 2024年6月26日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6页),证明被调查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超标排放倍数、企业规模、管理类别、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超标因子数量、小时烟气流量、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4.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巩执字第780号之三)一份(共3页)、厂名变更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单位和巩义市康店旭晟砖厂的关系;
5.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巩义市康店旭晟砖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共2页)、巩义市康店旭晟砖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 巩义市康店焕章砖厂人工工资明细一份(共1页)、营业收入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以上证据提取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
7. 2024年7月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3页)、2024年7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一份(共3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一份(共2页),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及该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该单位2024年6月3日1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00.256mg/m3,超过100mg/m3排放限值,出现小时值超标,超标倍数为0.00256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3“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3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你单位应当:
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