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临时出差,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你是被单位临时指派到外地出差,那么从抵达出差地到完成出差任务返回期间,都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骑自行车去办公室可以视为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一般可以认定工伤。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第二种是长期驻外,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你是被长期派驻到外地的办事处或项目地工作,那就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再适用“因工外出”条款,而是适用“上下班途中”的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工伤。你因个人不慎骑自行车摔倒,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