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下列社会组织联系无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即停止一切活动,相关证书和印章同时废止并上交巩义市民政局。
附:拟作出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
社会团体(4个)
1、巩义市石榴研究会
2、巩义市健身气功协会
3、巩义市传统文化促进会
4、巩义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