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团体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下列社会团体联系无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社会团体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与本机关联系(电话:0371-64353972),书面告知陈述、申辩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拟作出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4个)
1、巩义市高招咨询研究会
2、巩义市永安商会
3、巩义市互联网协会
4、巩义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