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下列社会团体联系无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团体即停止一切活动,相关证书和印章同时废止并上交巩义市民政局。
附: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4个)
1、巩义市高招咨询研究会
2、巩义市永安商会
3、巩义市互联网协会
4、巩义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