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无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与本机关联系(电话:0371-64353972),书面告知陈述、申辩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拟作出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2个)
1、巩义市兰晶灵幼儿园
2、巩义市惠育幼儿园
3、巩义恒星医院
4、巩义市鲁庄镇阳光幼儿园
5、巩义市芝田镇羽林庄幼儿园
6、巩义市芝田镇红太阳德育幼儿园
7、巩义市诗圣书画院
8、巩义市西村镇永通幼儿园
9、巩义市乐爱思幼儿园
10、巩义市安康精神智力残疾人托养中心
11、巩义中医药研究院
12、巩义市三彩中等艺术职业学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