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下列社会组织联系无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即停止一切活动,相关证书和印章同时废止并上交巩义市民政局。
附:拟作出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24个)
1、巩义市回郭镇明泰幼儿园
2、巩义市火凤凰电视艺术舞蹈培训中心
3、巩义市米河镇新剑桥英语
4、巩义市东正跆拳道培训中心
5、巩义市小牛顿思维馆
6、巩义市爱尚舞蹈少儿培训中心
7、巩义市金太阳古筝艺术教育中心
8、巩义市明星制造舞蹈培训中心
9、巩义市米河镇东方金子塔培训中心
10、巩义市圆点青少年舞蹈艺术中心
11、巩义市回郭镇米雪儿幼儿园
12、巩义市北山口镇北湾村宝贝幼儿园
13、巩义市鲁庄镇侯地艺蕾幼儿园
14、巩义市铁小幼儿园
15、巩义市萌萌幼儿园
16、巩义市北山口镇实验幼儿园
17、巩义市芝田镇伊洛幼儿园
18、巩义市康店镇留余幼儿园
19、巩义市河洛镇翰林园幼儿园
20、巩义市康店镇实验幼儿园
21、巩义市北山口镇东方幼儿园
22、巩义安德医院
23、巩义市芝田镇寨沟幼儿园
24、巩义市西村镇梧桐幼儿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