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无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与本机关联系(电话:0371-64353972),书面告知陈述、申辩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拟作出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5个)
1、巩义市站街镇米雪儿幼儿园
2、巩义市惠科职业培训学校
3、巩义市同轩博物馆
4、巩义市大峪沟镇童真幼儿园
5、巩义市康店镇恒星幼儿园
6、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幼儿园
7、巩义市回郭镇欢欢幼儿园
8、巩义市回郭镇蓝天幼儿园
9、巩义众生堂中医门诊部
10、巩义市志春陶瓷艺术研究所
11、巩义市贝贝佳幼儿园
12、巩义周占通诊所
13、巩义恒星骨科医院
14、巩义市北山口镇智慧星幼儿园
15、巩义市杜甫幼儿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