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无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停止一切活动,相关证书和印章同时废止并上交巩义市民政局。
附: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5个)
1、巩义市站街镇米雪儿幼儿园
2、巩义市惠科职业培训学校
3、巩义市同轩博物馆
4、巩义市大峪沟镇童真幼儿园
5、巩义市康店镇恒星幼儿园
6、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幼儿园
7、巩义市回郭镇欢欢幼儿园
8、巩义市回郭镇蓝天幼儿园
9、巩义众生堂中医门诊部
10、巩义市志春陶瓷艺术研究所
11、巩义市贝贝佳幼儿园
12、巩义周占通诊所
13、巩义恒星骨科医院
14、巩义市北山口镇智慧星幼儿园
15、巩义市杜甫幼儿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