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
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豫科〔2019〕96号)、《郑州市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行动计划方案》(郑办〔202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是指聚焦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为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实现突破,前沿应用技术试验验证与迭代创新,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研发专项、协同创新专项、场景应用创新专项等计划专项。
第三条 重大项目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突出效益”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发区、区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区、区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确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重大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完成既定目标。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配合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三章 项目资助方式
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主要依托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业组成创新联合体,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战略产品研制。采取定向择优或公开择优的方式立项实施,单个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立项后给予30%的启动经费,项目执行期内根据中期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30%的项目经费,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后续经费。
第十条 “揭榜挂帅”研发专项主要面向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征集依靠其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重大需求或产业关键技术难题,通过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项目所属行业领域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发榜项目研发总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按照单个项目发榜方与揭榜方所签订技术合同实际付款额不高于50%、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立项后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不超过发榜方向揭榜方拨付首批资金的50%,且不超过财政拟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后续经费。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专项面向基础研究能力强、研发投入力度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组织实施。采取由项目单位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验收的方式,利用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经市科技局立项纳入重大项目序列,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场景应用创新专项面向创新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或集成应用单位实施,通过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量子科技等技术,围绕产业、民生与社会治理,开展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智慧农业、自动驾驶、智能诊疗、智能教育等场景应用示范,开展前沿应用技术试验验证与迭代创新。单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立项后给予不超过财政支持资金30%的启动经费,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后续经费。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符合年度重大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
(二)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示范作用,或依托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及应用难题。
(三)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应用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由发榜方负总责,揭榜方专家挂帅。
(六)项目尚未获得市财政资金重点支持。
(七)涉密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力量和技术装备,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牵头单位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2. 项目承担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按照要求完成科技研发统计,且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
(二)分类条件。
1. 重大科技专项申报主体为龙头企业,或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且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电子信息领域超过2亿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企业投入经费额度须达到财政支持资金额度的3倍以上,其中用于项目研发的企业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支持资金。每个单位同一年度限报1项,且正在实施的市级重大科技专项不超过1项。
2. “揭榜挂帅”研发专项申报主体为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
3. 协同创新专项申报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上年度研发投入须在1亿元(含)以上;申报主体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须为事业单位法人。协同创新专项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30万元。
4. 场景应用创新专项申报主体为龙头企业,或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以及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每个单位同一年度限报1项,已承担市级场景应用创新专项尚未结题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重大科技专项。
1. 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征集全市重点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征集技术需求,凝练编制并发布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2.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3. 开发区、区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4.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公示。
5.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
6.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提请市政府进行审议。
7. 经市政府审议后,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8. 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启动经费。
9. 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后续项目经费。
(二)“揭榜挂帅”研发专项
1.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难题(需求),经开发区、区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析论证,遴选确定并发布项目榜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揭榜方。
2. 有意向的揭榜方与发榜方对接洽谈,提出技术攻关可行性方案。揭榜方与发榜方达成共识后,应签署合作协议(技术合同),确定项目合作方式、任务分工、项目负责人(应为揭榜方人员)、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研发周期、技术交易额、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项目研发工作可由揭榜方和发榜方联合开展,也可委托揭榜方独立开展。
3. 发榜方与揭榜方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4.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立项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列入本年度市级科技计划,下达“揭榜挂帅”研发专项立项文件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启动经费。
5. 发榜方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后续项目经费。
(三)协同创新专项。
1.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 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协同创新专项立项申请。
3.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立项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列入本年度市级科技计划。
4. 申报单位自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及管理,结题验收后向市科技局备案。
(四)场景应用创新专项。
1.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征集场景应用需求,凝练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2.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3. 开发区、区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4.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公示。
5.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6. 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启动经费。
7. 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后续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与评估验收适用于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研发专项和场景应用创新专项。协同创新专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和自主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允许研究人员中途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确需对项目参与单位、经济指标、实施周期和进度、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变更须满足相关申报条件),必须事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调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填报绩效报告、现场考察、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层分级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并作为确定后续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完成后或实施期限到达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财务数据报表。
(三)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四)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意见等项目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研发专项和场景应用创新专项采取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技术验收、财务验收、绩效考核合并进行。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由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2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达到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为“合格”;未达到验收要求的为“不合格”。
在“不合格”项目中,在确保权责一致的前提下,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项目,如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虽未达到项目立项目标,仍可正常结题,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和其他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涉及后续资金的,按《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拨付相关资金。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涉及后续资金的,按照80%核拨;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的经费不再拨付。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研究内容或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确需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明项目中止或撤销的详细理由,由市科技局研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出中止或撤销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的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信用管理,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本办法颁布后新实施的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2022年(含)以前正在实施尚未结题验收的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郑科规〔2018〕4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