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资质单位检查 |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 1.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单位法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用软件等情况。 2.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体系、保密体系等情况。 3.测绘资质单位履行测绘义务、测绘活动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第二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
2 |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矿业权人的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 | 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2、《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3 |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其他土地复垦义务人 | 1、矿业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存储及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矿山地质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