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 | 巩义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企业 | 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2 | 巩义市水利局 | 节约用水及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是否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二是否进行水平衡测试;三是取水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四是否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水源、地点、取水方式等)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五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用水计划建议,是否严格按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七是否完整规范地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否按要求报送用水户基本信息和用水和计划用水统计表;八是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3 | 巩义市水利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监督检查 | 需编制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一是是否存在越权审批;二是是否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三是是否按照《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进行施工;四是是否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五是建设期实施内容是否与许可的建设方案一致;六是工程竣工后,是否经河道管理部门验收。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现场检查 | 市、县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4 | 巩义市水利局 | 招标投标标前、标中、标后检查 | 招标人,中标单位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对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实施细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5 | 巩义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体系核查、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参建各方 | 是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和程序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2号令)第七章 |
6 | 巩义市水利局 | 安全生产检查 | 在建水利工程 |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运行情况、安全度汛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
填报人:刘瑞杰 联系方式:1325367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