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472499/2024-00008
  • 巩义市水利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2024-03-28
  • 2024-03-28
2024年巩义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责任单位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巩义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企业

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现场检查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

巩义市水利局

节约用水及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

企业

一是是否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二是是否进行水平衡测试;三是取水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四是是否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水源、地点、取水方式等)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五是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用水计划建议,是否严格按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六是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七是是否完整规范地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否按要求报送用水户基本信息和用水和计划用水统计表;八是是否按时缴纳水资源税。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现场检查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3

巩义市水利局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监督检查

需编制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一是是否存在越权审批;二是是否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三是是否按照《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进行施工;四是是否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五是建设期实施内容是否与许可的建设方案一致;六是工程竣工后,是否经河道管理部门验收。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现场检查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水政〔1992〕7号)第五条

4

巩义市水利局

招标投标标前、标中、标后检查

招标人,中标单位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对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实施细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

巩义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体系核查、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参建各方

是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和程序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2号令)第七章

6

巩义市水利局

安全生产检查

在建水利工程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运行情况、安全度汛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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