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8 发布机构:巩义市人民政府

《巩义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医管委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27日由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自2022年1月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充分调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0〕9号)、《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操作规范手册(试行版)的通知》(豫改办发〔2021〕10号)、《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1〕104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9〕116号)、《巩义市医共体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巩医管会纪〔2021〕1号)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推行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二、《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0〕9号)、《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操作规范手册(试行版)的通知》(豫改办发〔2021〕10号)、《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1〕104号)、《巩义市医共体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巩医管会纪〔2021〕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相关文件要求及相关约束条款,结合巩义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分别是第一章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22年巩义市所有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第二章医保基金的构成(筹资标准相比2021年个人筹资和财政补贴方面各提升30元,并明确市总医院可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第三章管理原则(坚持“总额预算、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原则)、第四章专用账户的设立(账户的用途)、第五章预算基金的拨付、第六章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提出了基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第七章城乡居民待遇保障、第八章工作要求(要求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强化管理,明确职责)。

巩政办〔2021〕1号文自本办法发布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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