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房产对外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因《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巩政文〔2018〕17号)文件已过有效期,现结合《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郑财资〔2019〕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三、起草内容
一是房产出租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场地、构筑物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二是房产出租的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出租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对外出租,严格控制非公开招租方式。确需不能采用公开招租的特殊事项,经单位党组会或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按程序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审批。
三是房产出租的管理职责分工。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房产对外出租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招租、合同签订、备案等手续,对出租房产进行跟踪管理,保障房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行为合规合法;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监督检查房产出租行为,督促加强对已出租房产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房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
四是房产出租的办理程序。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发起申报程序,准备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审批;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即可实施招租及合同签订,并做好后期跟踪管理工作。
五是租金收入管理要求。房产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租金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是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房产出租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承担各自的监督检查责任。今后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出租房产、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违反规定以应收的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单位的奖金福利、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私放、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解读机关
巩义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