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巩义市人民政府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中共巩义市委办公室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巩办〔2023〕19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调节金的概念,以及缴纳要求和原则。

1、明确了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2、强调了征收调节金要坚持兼顾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争取实现农民集体在入市和土地征收中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大体相当,努力达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

第二章征缴标准。主要说明了调节金征收方式、比例等要求。

1、明确了采取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计征办法。

2、强调了对以招拍挂方式入市的,商服用地:中心城区按45%,镇区按35%,村庄按25%;工业用地:15%。对以协议方式入市的,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分别对应上浮1%;

3、明确了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计算方式,以及调节金征收标准;

第三章征收缴库。主要说明了调节金征收原则及相关要求。

1、明确了调节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

2、强调了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在转让方缴纳,也可按双方的约定缴纳。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调节金可不包含在租金总额和出资入股额中。对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或再转让的,应先向政府缴纳调节金后,再按交易双方的约定,定期向对方支付租金、股息红利或再转让价款。

3、强调了对出让入市的,调节金征收实行扣缴制;对租赁入市的,调节金征收实行预缴制;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4、强调了调节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入市试点期间调节金按市、镇(街道)6:4比例分成。

5、强调了市财政部门应在用地人缴清入市地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取调节金,将所有权人的入市收益下拨至镇政府(街道办)财政。入市收益属村组集体的,镇政府(街道办)财政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村组(社区)。在对土地所有权人拨付出让入市收益时,若入市地块由市政府匹配指标报批转为建设用地的,或市政府已拨付征地补偿款的,应同时扣除按规定价格指标费或对应的补偿款额。

第四章使用管理。主要说明了调节金使用规定及管理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说明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附则。主要说明了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间及政策变化要求。

四、适用范围

巩义市行政区域内

五、解读机关

巩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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