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政策和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AQ4128-2019)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3号)
三、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巩义市市域内。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一)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
(二)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部分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在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在紫荆路街道办事处驻地(健康路与行政北街交叉口)、杜甫路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园丁街)5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张贴禁放标识。新华路街道、孝义街道、永安路街道、青龙山街道及14个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禁售禁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镇政府(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第三部分明确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部分明确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部分明确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明确了本《通告》的施行日期。
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巩义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王勋
联系方式:0371-6456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