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03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巩义分局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依据郑政【2010】32号、郑人社医疗【2012】28号和〔2014〕9号、郑医保【2019】14号文

一、生育医疗费

1、产前检查费: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1200元/例,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同时不再收取产前检查费票据。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

2、正常分娩(顺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

3、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

4、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

5、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元/例
2、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

3、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400元/例

4、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800元/例

5、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期检查、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80元/例

6、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例

7、引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例

三、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产假期间)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生育医疗费用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0%,在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5%.
   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男职工配偶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生育医疗费规定数额的50%。

五、女职工生育津贴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的,享受18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照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应先有用人单位垫支。待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其生育津贴再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