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巩义分局
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医保中心:
为持续减轻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全面激发经济活力,依据郑医保〔2023〕7号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实施范围
(一)按单位费率8%缴纳巩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按10%费率缴纳巩义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执行标准
(一)阶段性降低巩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由10%(单位8%、个人2%)调整为9%(单位7%、个人2%),不含生育保险。
(二)阶段性降低巩义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郑医保〔2023〕7号)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