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10 发布机构:巩义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教育局联合印发,旨在规范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办法的出台,是对国家 “双减” 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也是提升郑州市科技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 “双减” 政策,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等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保障学生和家长权益,促进科技教育行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开展编程、机器人、科学探索实践(不含小学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实验)、脑力思维等线下科技培训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管理职责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全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和监管职责,并会同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城建等部门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三、审核设立流程

(一)设置条件

培训机构需在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举办场所、组织建设、从业人员、培训材料、规章制度等方面符合《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

(二)审核流程

名称及场地预审:举办者根据机构性质,分别至市场监管部门(营利性)或民政部门(非营利性)办理名称预审核。

办理审核:举办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提交《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材料清单》中的申报材料。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形式性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查看,形成审核意见。

办理登记:审核同意后,科技主管部门出具 “办学审核同意书”,培训机构需在20个工作日内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教材监管:培训材料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原则,培训机构内部全面审核后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外部审核。

资金监管: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开设监管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

平台监管:完成法人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信息,接受平台监管。

公示:完成法人登记和平台合规要求后,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办结通知书》。

(三)信息变更与机构终止

    信息变更: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监管服务平台更新信息。不同变更事项需提交不同材料,如变更举办者需提交变更决议、协议等材料。

 机构终止:机构终止办学需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提交《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备案表》、决策机构会议纪要、财务清算报告等材料。科技主管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同意终止办学,并申请退回风险保证金。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行业自律

培训机构应制定合理培训计划,选用符合要求的教材,按照核定的办学层次和内容开展教学活动,不得超标超前培训或从事学科类培训。

(二)信息公开

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等重要信息,保障学员和家长的知情权。

(三)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开展科学实验活动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在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室进行。

(四)日常监管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五)党建引领

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确保培训方向正确,并完善监管平台党建信息。

(六)收费管理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规定进行收费,使用监管服务平台售课、销课、结算,不得超时限收费,预收费资金存入托管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 “一课一消”。

(七)年报机制

建立年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年报,公示年检结果,对违规机构采取取消 “审核同意书” 等措施。

(八)负面清单

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有负面清单行为的机构,视情况整改或实施联合惩戒,直至取消 “审核同意书”。

五、政策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废止《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科规〔2022〕3 号)。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准入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法规处

解读人:郑毅

联系电话:0371-6717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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