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0738289/2022-00002
  •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2022-11-14
  • 2022-11-14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1号)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19〕624号),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指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督促检查局属各部门、各二级机构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局属各部门、各二级机构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五)组织相关部门、二级机构协调、会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由局办公室、法制和信访科、机关党委、督查科、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信息公开办主任,并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局属各部门、各二级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二级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各部门、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二级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各部门、各二级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各部门、各二级机构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二级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信息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经济和行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有关部门、二级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办部门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我局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规划。

(四)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一)《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基本目录》确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以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如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主办单位:

(一)局属各相关部门、二级机构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具体制作或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部门、二级机构主办;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二级机构的,由牵头部门、二级机构主办。

(二)不属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但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按照监管职责由局信息公开办确定主办部门、二级机构。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二级机构,难以确定主办部门、二级机构的,由局信息公开办协调确定主办部门、二级机构。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属我局职责范围,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由局信息公开办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由主办部门、二级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办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信息公开办,局信息公开办组织法制和信访科、电子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二级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部门、二级机构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部门、二级机构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由主办部门、二级机构与联合发文单位共同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

(二)公文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部门、二级机构应提供相关依据,由主办部门、二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局法制和信访科、电子政务中心、办公室、主办部门(二级机构)主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局信息公开办在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函、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局信息公开办统一接收,有关部门、二级机构办理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一)局信息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形式审查、转办分送,申请材料、答复书等相关文书、凭证保存归档,对年度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主办部门、二级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拟定答复书等相关文书,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局信息公开办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要素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

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局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十九条  局信息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素齐全的,局信息公开办予以登记,填写《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笺》,经信息公开办主任、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及承办部门、二级机构分管领导签批后分送相关承办部门、二级机构办理。

(二)依申请公开实行一次性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素不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信息公开办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因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无法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承办部门、二级机构的,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作出更改。对补正后符合申请要求的,填写《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笺》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个事项,但内容清楚的,可以不作“一事一申请”补正,由局信息公开办拆分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答复。各答复要说明所针对的申请事项。

(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

(三)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分别提出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信息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信息公开办与申请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二条  主办部门、二级机构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要求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二级机构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主办部门、二级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公开的,由主办部门、二级机构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局牵头与其他单位共同制作,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要求被征求意见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不予提供,告知获取的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各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统一格式、统一标题、统一加盖本机关公章。具体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主办部门、二级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电子发送给申请人。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由主办部门、二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协助进行查阅。主办部门、二级机构会同局电子政务中心对查阅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主办部门、二级机构对申请人查阅材料进行全程监督并提供服务,如申请人需对查阅材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局信息公开办审核、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主办部门、二级机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经局信息公开办同意,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经局信息公开办同意,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转有关部门、二级机构办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我局更正的,由负责提供该政府信息的部门、二级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属实,我局有权更正的,由负责提供该政府信息的部门、二级机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我局职能范围的,由负责提供该政府信息的部门、二级机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更正申请。法律法规对申请更正政府信息另有规定的,由提供该政府信息的部门、二级机构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部门、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二级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二级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电子政务中心负责保密复查。

第三十四条  局有关部门、二级机构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部门、二级机构负责保密审查,并在制作过程中对公开属性一并组织会审,电子政务中心负责保密复查。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由承办部门、二级机构会同局信息公开办、电子政务中心办理。

第三十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地理信息、测绘等图件的,由主办部门、二级机构会同调查和权益科进行保密审查,电子政务中心负责保密复查。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局信息公开办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并在巩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局属各部门、各二级机构按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办部门、二级机构负责相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二级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限、形式、程序在门户网站主动更新、公开《公开目录》规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公开不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局办公室、机关党委、督查科根据职责权限,按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