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行政权力运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部门预决算,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条 局办公室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门户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参照市商务局年度目标考评方案所设定的指标任务。此外,相关科室要根据局领导要求,及时报送专题信息。
第八条 局办公室统领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点对点部署专题约稿信息,各科室信息员要认真对待,及时组织,保证质量,按时报送。局办公室采编稿件需要相关数据及内容时,各科室要全力配合,及时提供。
第九条 对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局办公室要将批文内容,迅速通报至相关科室;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相关科室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上报市局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信息员审核、分管负责同志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由专人负责报送。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