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9家文艺表演团体(详见附件)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期满即注销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上述单位所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全部失效,上述单位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并附相关佐证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注销。
受理地址:巩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体局窗口
联系电话:0371—64358219
特此公告。
附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名单
巩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