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文杰(身份证号:4101***********032):
因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巩义市青龙山街道君道路26号(云璟小区)9号楼2单元1层101号南侧室外公共区域建设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0日作出巩城综立通字〔2026〕第2657013号《立案通知书》,通知你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巩城综调(询)通字〔2026〕第2657013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你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3日内到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二中队(巩义市建设路北楼201室)接受调查(询问);巩城综责停(改)通字〔2026〕第2657013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你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将擅自建设的构筑物恢复原状。因送达期间执法人员分别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将《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在巩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中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也可以到执法二中队领取以上文书(执法二中队办公地点:巩义市建设路78号北楼201室,联系电话:0371-64569985)。
特此公告。
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