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城管〔2022〕24号
局属各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巩义市城市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巩义市城市管理局
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有效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按照《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郑市监文〔2022〕268号)《巩义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巩竞审联办〔202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特定机构统一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坚持权责明确。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实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本机关具体业务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内部法制机构负责复审。
(三)坚持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1.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2.我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3.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四、审查流程
政策制定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由本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我局法制科统一进行复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政策制定部门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法制科承担复审责任。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提交审议。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高度重视。“特定机构统一审”是对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是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定期开展宣传培训。法制科要配齐配强审查人员,加强队伍建设,狠抓业务培训。 结合我局年度培训学习计划,狠抓落实,务必将“特定机构统一审”这一新举措落实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相关部门承担。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