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3]36号)、《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企业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补。省内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对挂牌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债券市场融资补助。对省内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设施REITs、绿色债、碳中和债、科创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乡村振兴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等创新债券产品的,按融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分两档,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三)引进利用保险资金奖励。对驻豫保险分公司引进省外保险资金,以及省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引进保险资金,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分别给予驻豫保险分公司、省内企业不超过1%的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引金入豫工程和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补助。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省外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在省内开设省辖市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我省银行、保险、证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省外设立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我省省辖市、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五)培育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和金融监管工作补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金融人才培训,面向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产品推介、融资对接等活动,给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根据我省金融重点工作推进、金融机构批复设立、推进企业上市发债等工作情况,对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承担地方工作任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申报资料
(一)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依据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为企业出具的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予以奖励。企业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依据迁入地为企业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予以奖励。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需提供申请报告、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债券市场融资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核准、注册、备案的批复文件和债券发行情况公告,资金入账凭证、中介机构费用明细表及中介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引进保险资金融资奖励,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引进保险资金相关协议、资金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新设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申请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培育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活动或培训方案、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注明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和扫描件。纸质材料提交市金融服务中心,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hngyzwk@163.com。
2、申报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最迟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逾期未报视同放弃。
3、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奖补资金拨付前,申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奖补资格。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0371-64586226 市金融服务中心 0371-64598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