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472499/2024-00011
  • 巩义市水利局
  • 招投标
  • 2024-04-11
  • 2024-04-11
巩义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领域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渠道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特公示巩义市水利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举报受理渠道如下:

一、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诉

受理单位:巩义市水利局

投诉地点:巩义市健康路108号

(二)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0371-56905158

(三)邮箱投诉

投诉邮箱:gyssljjgk@126.com

(四)网上受理投诉

投诉人进入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http://www.gyggzyjy.gov.cn/),点击“投标人登录”登录后进入网上投诉模块,即可对相关事项进行投诉。

二、投诉所需资料

依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等有关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一)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二)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投诉时限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四、投诉受理

(一)水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4.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效的;

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7.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结果公示

 水利工程领域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将在巩义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