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人社监令字[2024]0037GYJC号
河南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不按照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下达的巩人社监询字[2023]0118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责令改正如下: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04月23日前按照我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下达的巩人社监询字[2023]0118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请你单位在2024年4月23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如果逾期拒不履行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