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
委托行政机关:巩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争妍 地址:巩义市行政西街5号
受委托组织: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靳朝辉 地址:巩义市健康路1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经巩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研究,现由巩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实施:1.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实施行政处罚。2.依法对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中医服务、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承担辖区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许可前的现场核查、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许可前的现场核查。4.负责受理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5.负责对各乡镇(街道) 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收集、核实和上报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信息。
委托期限自 2024 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巩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巩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巩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组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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