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人社监罚字[2024]第0007号
被处罚单位:陕西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重阳路岳家寨小区2号楼3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言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巩人社监询字[2023]B0046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24日,因不按照巩人社监令字[2024]0007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违法的证据:
1、巩人社监询字[2023]B0046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1份;
2、巩人社监令字[2024]0007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公告送达截图各1份;
3、巩人社罚先告字[2024]第0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公告送达截图各1份。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按照巩人社监令字[2024]0007GYJC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万捌仟圆整(18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接受处理,将罚款缴至巩义中行惠民路支行(地址:巩义市永新路与嵩山路交叉口教体局对面)。户名:巩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5071044155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