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你(单位)需要就巩义市滨河赋二期项目拖欠工资一事进行说明,于2024年08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巩人社监询字[2024]B0042GYJC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