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行政指导,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法治河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政指导融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必要、适当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主体
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本方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重点
1、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建立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四张清单”,将行政指导贯穿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 按照《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等相关要求实施行政指导,并将行政指导文书、证据等材料入卷归档。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对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依法实施。
3、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简易形式实施行政指导,及时指出并提示当事人纠正,避免违法行为升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要求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等义务;同时,可以通过规劝、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行政执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主动供述行政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就相关争议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等。
4、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建议、约谈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的,对法律关系清楚明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赔;对涉案各方有争议的,应当主动告知其选择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法律关系复杂难以确定的,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关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5、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通过回访,及时了解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情况;通过辅导、规劝等方式,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主动引导其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探索创新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工作,通过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二)积极稳妥实施。坚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行政指导案卷评查、典型案例评选、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评审等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践行容错纠错。探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大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解放行政执法人员思想,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理念,消除行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广泛宣传培训。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撰写典型案例,宣传更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执法,通过正向激励机制,提升法律遵从度和行政执法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