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发现并改进行政管理不足,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同时有针对性地实施行政指导,帮助和督促行政相对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出现和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
第四条 根据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可将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划分为高风险、低风险两类或者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一)高风险违法等级。属于最大风险等级,主要包括: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或者某一时段、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易发、高发、多发的违法行为。
(二)低风险违法等级。属于一般风险级别,主要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经行政指导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偶发、少见的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包容审慎监管的行为。
(三)中风险违法等级。属于较大风险,指除了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实施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帮助行政相对人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应当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
(一)梳理违法风险点。行政机关对近年来行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进行梳理分析,找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风险点,根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等划分风险等级。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执法职责,分批次或者分等级进行梳理,先梳理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违法风险点,也可以按照时间、地域、行为等对违法风险点进行分类。
(二)制定防控措施。根据梳理的风险点,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两方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行政机关主要查找行政管理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是否增加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负担、是否有创造条件以改进服务的空间等;行政相对人方面主要帮助其查找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机制是否顺畅等。梳理出风险点后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与行政相对人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避免违法风险。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应当公开征求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三)充分征求意见。行政机关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等相关规定,在梳理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过程中,充分征求意见建议。
(四)分批公布宣传。行政机关要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将梳理的违法风险点(含风险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依据(含裁量标准)、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等清单,及时通过便于行政相对人知晓的有效途径分批发布,并采取实地走访、现场宣讲、制作播放微视频(微电影、微动漫)等方式大力宣传,让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晓、深入了解。
(五)深化行政指导。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落实防控措施,在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风险等级,提前介入、主动提醒,及时灵活实施行政指导,最大限度地防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有条件的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分析识别、自动预警、主动介入。
(六)注重分析评估。行政机关应当定期从违法行为数量的增减、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的高低等方面,对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对成效明显的编制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对不适宜的及时修订完善,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