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11553/2025-00032
  • 巩义市民政局
  • 通告
  • 2024-05-28
  • 2024-05-28
关于印发巩义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郑州市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巩义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巩义市所辖区域全部为火化区域,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亡故人员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积极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积极推广节地生态葬。

第二条 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政策惠及辖区常住人口;全面推行节地生态葬,对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给予1000元/具奖补。

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带头执行火葬政策,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倡导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文明治丧行为,倡导文明殡葬新风。

第四条 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第五条 将《巩义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市巡察机构的巡察范围。

第六条 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党员考评的考察项目;将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相关要求和指标纳入“五星”支部创建考核范围;在基层组织换届工作中,将殡葬改革执行情况列入换届联审条件。

第七条 将殡葬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文明村、文明镇、文明单位及个人评选重要条件。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带头贯彻落实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政策,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及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有关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有关费用。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亡故后不按规定火化者,将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九条 各村(社区)将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章程,对拒不配合殡葬改革的,原则上不准进入村“两委”班子。

第十条 控制丧事规模,主动抵制丧事摆宴席、吹唢呐、摆纸扎、建墓穴等大操大办行为,提倡节俭办丧方式。禁止在城市街道、村(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或焚烧冥币、纸钱等。如有发生,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应予制止,对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依法打击殡葬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意外亡故人员遗体,案件办结后要及时火化。死亡后需要赔偿的,凭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赔偿事宜,不按规定火化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各医疗机构亡故人员信息要上报殡葬管理机构,遗体不得擅自转移,并协助配合市殡仪馆或公安部门做好遗体转运工作。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64353385   64353616(夜间) 

市殡仪馆服务电话:64121044

主办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中原西路 邮编:451200